3月30日,生态环境部以2020年第23号公告发布了5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国家环保标准。其中,涉及橡胶行业的2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HJ1123-2020)。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其中,橡胶制品工业是指以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及再生橡胶为原料生产各种橡胶制品的活动,但不包括以废轮胎、废橡胶为主要原料生产硫化橡胶粉、再生橡胶、热裂解油等产品的活动以及橡胶鞋制造;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指含有橡胶制品工业生产过程的排污单位,包括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等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此外,挥发性有机物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非甲烷总烃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
  本标准规定了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鞋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确定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适用于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制鞋业指纺织面料鞋、皮鞋、塑料鞋、橡胶鞋及其他各种鞋的生产活动。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指采用冷粘工艺、硫化工艺、注塑工艺、模压工艺、线缝工艺等各类生产工艺进行纺织面料鞋、皮鞋、塑料鞋、橡胶鞋及其他各种鞋的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
橡塑装备平台摘编自:橡胶技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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